在說明就捨的對象而言不應施與外物的狀況時,大師提到這一段文字「雖復先以正言曉喻,...與子僕等。」依照英文版的翻譯(第2冊第133頁第8行)、Lhundub Sopa格西的注釋(第3冊第299頁第10行)以及原文的文字看起來,它的意思應該是指「當怨家、藥叉、...等類來求子女或僕人等的時候,即使事先已經好好的說明,而子女或僕人等也因而對這樣的布施心生歡喜,也不應該施與。」
所以這裏「於施生歡喜」是指被施捨的子、僕等,對於將他們施與他人心生歡喜;而不應施的原因似乎不是這些對象不知報恩、忘恩負義,而是他們不會善待被施與他們的子僕等。
另外,「與子僕等」這幾個字,在原文很明顯看得出來文義上不是和後面的「病人來求非宜飲食」連在一句,所以將這幾個字和後面的病人連起解釋成子僕等與病人來求不相宜的飲食,似乎是因為斷句的問題而誤解,中文本如果在這四個字後面用分號(;)和後面的文字分開,或許有助於讀者了解。